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宗進代理人 陳振煌 選任辯護人 盧雲振
李貞宜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正華
法官謝昀璉法官林幸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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