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8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申報公職人員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81號原告 周威廷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 律師上列原告因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不服監察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院臺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即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按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所規定。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訴願決定,惟未提訴願決定書,原告應提出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蔡凱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