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74號債權人 葉光弘 債務人 李宗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日以本金仟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