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工資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並具狀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
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以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惟未提出之
該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年籍,
,難以確定「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送達事務所
,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林錫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