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37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
五十一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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