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700號債權人 林明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竹寮里綠陽山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向高雄市大樹區公所函查相對人竹寮里綠陽山莊管理委員會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之函覆。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