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34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楊侑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叁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侑樺於民國103年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40,000元,復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150,000元。
⒈其中90,081元,自民國105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2.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延滯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⒉其中124,168元,自民國105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延滯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214,249元,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34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侑樺│民國105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90081││月31日起││點五八│││元│││││├──┼───┼─────┼──────┼──────┼───────┤│002│新臺幣│楊侑樺│民國105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124168││月30日起││點五八│││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侑樺│民國105年12│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90081││月31日起││延滯違約金新臺│││元││││幣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002│新臺幣│楊侑樺│民國105年12│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24168││月30日起││延滯違約金新臺│││元││││幣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