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素燕選任辯護人王炳人律師
江錫麒律師 周銘皇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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