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224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九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3日行言詞辯論程序, 蘇佰陞 律師當庭表示聲請人委任 季佩芃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該份委任狀將會郵寄到院,季佩芃律師委任其為複代理人等語,並當庭提出其受季佩芃委任之委任狀,本院已當庭向其告知尚未收到季佩芃律師受聲請人委任之委任狀,惟蘇佰陞律師卻於開庭後同日遞出解除委任狀,解除其與季佩芃律師間之委任關係,以致本院已行之言詞辯論程序,難認聲請人經合法代理。本件因上開事由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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