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2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黄詩穎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中「壹、請求標的及數量:二、」未記載請求金額,請查明正確金額為何並更正之。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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