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683號

聲請人 周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關於股票「號碼89ND0000000-00ND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號碼89ND00000000-00ND0000000 5」。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證券字號(股票編號)欄關於股票號碼之記載,應更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記載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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