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錦新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94年度北
簡字第40328號、95年度簡上字第55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1/4。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9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惠娟
計算書:
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相對人支付)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聲請人支付)
反訴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支付)
第二審證人旅費530元(聲請人支付)
合計7,110元
相對人應負擔者計為:
1,500元(第二審裁判費)+250(反訴裁判費)+530=2,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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