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明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5
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世明於民國102年7月4日21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某工地飲用酒類後,徒步前往穩聖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穩聖營造公司)負責之桃園縣中壢市老街溪中央橋改建工程工地,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21時30分許,在上開工地內之廁所旁,徒手竊取穩聖營造公司所有之L型的五分鋼筋3支、五分鋼筋5支、三分鋼筋1支、圍籬角鐵2支及工地現場的水管接頭17吋1個,得手後將上開物品搬進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後車廂內,復知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翌(5)日1時許,駕駛上開營業小客車上路,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與義民路口某工地時,因上開營業小客車前輪陷入施工凹陷處無法駛離,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所長 車龍建 據報趕赴處理,發現其滿口酒氣,要求出示證件,惟其拒絕出示,並欲逃離現場,員警車龍建、 王國寶 見狀阻擋其離去時,被告黃世明明知車龍建、王國寶均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竟仍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以嘴巴咬傷車龍建右手手掌、右小腿,以此強暴方式妨害車龍建執行公務,並致車龍建因而受有右手掌撕裂傷、咬傷、右小腿擦張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嗣於同年月5日3時52分許,經警以酒精檢測器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並於上開車輛後車廂扣得L型的五分鋼筋3支、五分鋼筋5支、三分鋼筋1支、圍籬角鐵2支、工地現場的水管接頭17吋1個。因認被告黃世明,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同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03年6月12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