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02號
調解筆錄原告 董秀娜 被告 吳尚隆 法定代理人 吳明輝 訴訟代理人 楊黛玲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02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33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下午2時27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董秀娜被告吳尚隆訴訟代理人楊黛玲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董秀娜被告吳尚隆訴訟代理人楊黛玲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法:被告應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10日前給付伍萬元;餘額柒萬元,於103年11月起於每月10日前按月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分期給付均匯入原告指定彰化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歐陽宭毅 帳戶內。
二、原告 願宥恕 被告並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331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董秀娜被告吳尚隆被告訴訟代理人楊黛玲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