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8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8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82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謝俊彥
鄭怡齡 被告 蔣君玫
鄭玉春 蔣政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蔣君玫、鄭玉春、蔣政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玖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蔣君玫、鄭玉春、蔣政謙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幸如┌───────────────────────────────────┐│附表:107年度基小字第827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計算之期間(民國)│年利率│├──┼────┼─────────┼───┼────────┼────┤│1│80,916元│自106年3月1日起至│1.15%│自106年4月2日起│0.115%││││106年10月2日止││至106年10月2日止││││├─────────┼───┼────────┼────┤│││自106年10月3日起至│2.15%│自106年10月3日起│0.43%││││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合計│80,9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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