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嘉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554號、106年度偵字第1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安耐曬金鑽高效防曬露貳瓶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嘉伶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106年度偵字第18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仿冒安耐曬金鑽高效防曬露2瓶,因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商標法第98條於105年11月30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8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扣案仿冒安耐曬商標之金鑽高效防曬露2瓶為仿冒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證及臺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各1份(見106年度偵字第1848號卷第20頁)存卷可查,足認上開仿冒安耐曬金鑽高效防曬露2瓶,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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