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18號上訴人 游錦綢
顏水生 顏天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澤涵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計算式:
本訴部分500萬元+反訴部分600萬元=1,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