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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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14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義典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43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我要照顧我母親,我母親因為行動不便,需要拿輔助椅才能行走,都是由我照料三餐等語,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犯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本件員警至被告住處查緝被告時,被告有拒捕之行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有擔保將來審判及執行之必要,認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強制處分,均難以代替羈押處分,而有羈押之必要性,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4年7月3日裁定執行羈押,有本院104年7月3日訊問筆錄及押票1紙在卷可參。惟查,被告因另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嘉交簡字第7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4年10月15日發監執行,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執七字第3010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從而,被告業已非在本院羈押中,本院自無從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是其前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