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66號債權人新竹縣竹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彧盛 相對人 林駿良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債權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8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4年12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借款期限自104年12月8日起至109年12月8日止。詎相對人迄今尚積欠21,675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授信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戶資料一覽表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0年4月14日新院 嶽民寶 110司拍66字第011755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0年5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110年度司拍字第66號附表: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單位:平方公尺)1新竹縣寶山鄉寶山沙湖壢282-8222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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