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03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340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396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440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453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504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505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511號原告 黃綉雯
高乾恆 許芸瑗
吳欣怡 劉桂倖 李郁涵
黃寶萱
謝佳妏 被告 謝勻芸 上列被告謝勻芸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31號),經原告黃綉雯(113年度附民字第1303號)、原告高乾恆(113年度附民字第1340號)、原告許芸瑗(113年度附民字第1396號)、原告吳欣怡(113年度附民字第1440號)、原告劉桂倖(113年度附民字第1453號)、原告李郁涵(113年度附民字第1504號)、原告黃寶萱(113年度附民字第1505號)、原告謝佳妏(113年度附民字第1511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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