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員小字第39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壹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柒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肆計算之利息及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