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字第16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僅對利息部份上訴,查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一千五
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彰化縣○○
鎮○○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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