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徐瑞甫 債務人 謝佳怡 債務人 吳莉莉 債務人 謝佳蓉 債務人 謝遜謙
一、債務人謝佳蓉、謝遜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謝萬富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謝佳怡、吳莉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佳怡前就讀私立能仁家商邀同債務人吳莉莉及案外人謝萬富(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3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86,26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謝萬富已於104年01月05日辭世,債務人謝佳怡、吳莉莉、謝佳蓉、謝遜謙為其法定繼承人,則債務人謝佳怡、吳莉莉、謝佳蓉、謝遜謙未於法定期聲請拋棄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三)詎債務人謝佳怡自民國106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3,755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吳莉莉既為連帶保證人應對本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務人謝佳蓉、謝遜謙既為被繼承人謝萬富之法定繼承人,自應依法繼承被繼承人謝萬富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莉莉│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34,428│、謝佳怡│6月01日起││二五六│││元│、謝佳蓉│││││││、謝遜謙││││└──┴───┴─────┴──────┴──────┴───────┘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莉莉│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428│、謝佳怡│7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謝佳蓉│││百分之十,逾期││││、謝遜謙│││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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