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24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 李衍志 律師即 黃永震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衍志律師即黃永震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李衍志律師即黃永震之遺產管理人所有坐落高雄○○○區○○段十三小段1519地號土地及其上1087、108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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