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聲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26號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3日本院補字第62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