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小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小字第294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吳承晏 被告 何青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