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91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謝秋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001│587,252元│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5%│├──┼──────┼──────────────┼───┤│002│41,928元│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5%│├──┼──────┼──────────────┼───┤│003│84,635元│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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