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9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附件聲請內容所示,本件聲請人並無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其他該當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列舉之聲請、訴訟或抗告事由,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本件聲請人停止執行之聲請,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所述事由,是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款得變更或延緩執行期日,則屬執行法院權責,非民事庭所得審究,併此敘明。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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