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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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財源 相對人 林瑞成 律師即 林福生 之遺產管理人
陳世勳 溫進添 沈傳福 林松尉 吳全泰
林惠珠 林沈鳳英 王榮昆
尤俊評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存字第1577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577號聲請人提存之101年度甲類第5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臺幣壹仟萬元,准以同額之105年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以:其前依本院93年度裁全字765號及101年度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577號提存事件,提存101年度甲類第5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臺幣壹仟萬元在案。茲因上開債券即將屆期,聲請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105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等情,業據提出上開裁定及提存書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謝璧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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