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原上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仲民 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原訴字第1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10年12月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彧亘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