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容忍管理使用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78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姚貞如 訴訟代理人 黃聖展 律師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秀岡山莊陽光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國雄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訴訟代理人 陳柏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管理使用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馬傲霜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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