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訴字第13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2年度訴字第1306號原告 謝旺義
王士諒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市長)訴訟代理人 陳郁涵 律師
紀忠緯 蕭宇庭
參加人新北市樹林區文林段122地號1筆土地都市更新會代表人 甘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樹林區文林段122地號1筆土地都市更新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新北市樹林區文林段43、122地號等2筆土地,前經被告以民國108年8月13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0842174011號公告劃定為更新地區。嗣由參加人擔任實施者辦理都市更新,其於民國110年6月23日檢送「申請新北市樹林區文林段122地號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案」(下稱系爭事業計畫及權變案),報請被告核定。經被告以112年9月11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124620206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准予參加人實施系爭事業計畫及權變案。原告不服原處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撤銷。經查,參加人業經核准實施系爭事業計畫及權變案,本件撤銷訴訟結果如原告獲有利裁判,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鄭凱文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