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235號聲請人新加坡駐台北商務辦事處(SINGAPORETRADE
OFFICEINTAIPEI)法定代理人 于文豪 (CALVINEUMUNHOO)代理人 翁月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2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SINGAPORETRADEOFFICE│ 星展 (台灣)商業銀│103年1月29日│145,600元│DB0000000││││INTAIPEI于文豪(Calvin│行南京東路分行│││││││EuMunHoo)││││││└──┴────────────┴─────────┴───────────┴─────────┴────────┴──┘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