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381號債權人 魏照珠 即統領廚衛生活館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利息起算日及正確之利率(法定利率為百分之五)。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