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084號債權人甲○○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柏園貴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敘明詳細之請求原因及事實,並表明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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