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張福坤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應含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及債務人記載之全部未遮隱資料)。
㈡債務人新豐菇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張睿承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特此裁定。
五、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3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鯉魚潭││123││1163.01│全部│張福坤│├──┼───┼────┼────┼────┼────────┼─┼─────────┼──────┼──────┤│002│南投縣│埔里鎮│鯉魚潭││124││2623.02│全部│張福坤│├──┼───┼────┼────┼────┼────────┼─┼─────────┼──────┼──────┤│003│南投縣│埔里鎮│鯉魚潭││125││2782.03│全部│張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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