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98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候金英
訴訟代理人 甲○○
           號2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貳仟肆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8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持
用原告所核發之威士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以簽帳消費,依約被告自應按期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即3日)前,全數繳清信用卡帳款,如遲延給付
,除應依年息百分19.71計算遲延利息外,若應繳總金額達
新臺幣(下同)100,001元以上者,每月收取1,000元之違約
金。詎被告迄98年3月尚積欠原告137,825元(含消費款102,
423元、已到期之利息35,402元)未為清償,迭經催討,仍
拒不還款,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歸戶基本資料查
詢表、約定條款影本、單月帳務資料查詢表、消費暨繳款明
細表及欠款彙整資料表各乙份為證。被告則到庭對於前揭原
告所舉事證不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至於被告雖
辯稱其現無力清償云云,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
,尚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是認被告執此為辯,自
難為有利之斟酌,特此敘明。
二、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信用卡信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78條及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欣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