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3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經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申請表約定條款清晰版。
二、依貴公司提出貸款還款明細表所載,月份二○○七/九,本金餘額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柒佰陸拾壹元,則請求依新台幣參拾壹萬肆仟柒佰捌拾捌元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