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家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家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上字第87號抗告人 薛欽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薛翠雯薛翔仁薛如君朱貴詔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本院所為駁回其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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