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78號聲請人 周福珊 律師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惟查本件被告甲○○業已坦承犯行,核與卷證資料相符,被告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事證已甚明確,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3月16日執行羈押。
三、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羈押之原因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崔玲琦
法官俞秀美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