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6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蔚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壹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