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瑞卿 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96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百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