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69號原告 林廖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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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芸仕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芸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88,200元,應繳裁判費154,4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97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