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648號
原告 賴智崧
被告 大山芳浩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64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3月15日上午12時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於民國109年5月25日因匯款錯誤,將新台幣50,000元
匯入被告中國信託之帳戶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存簿影本及原
欲匯款帳號資料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符合民法第17
9條之要件,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