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648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648號

原告 賴智崧

被告 大山芳浩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64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3月15日上午12時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於民國109年5月25日因匯款錯誤,將新台幣50,000元

匯入被告中國信託之帳戶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存簿影本及原

欲匯款帳號資料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符合民法第17

9條之要件,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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