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735號聲請人 徐廣潔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秉儒 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