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宗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5120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宗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霖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有期徒刑部分,編號1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編號2至8,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但聲請人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刑,有受刑人提出經其簽名並捺印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
㈡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
,亦應受內部界限所拘束。是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部分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之刑、編號6曾定應執行之刑、及編號7、8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8年;罰金刑部分不得重於編號2、3曾定應執行之刑與編號8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即罰金新臺幣1萬7,000元。復考量除附表編號1為傷害罪外,編號2至8部分則均與詐欺集團犯罪有關,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水、操盤手等分工,犯罪性質雷同,另附表編號1至5、編號6所示之罪經前案裁定、判決酌定應執行刑時已大幅減低刑度等情狀,與受刑人就定刑表示之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參,再衡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價值要求界限,就有期徒刑部分及併科罰金部分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附表:受刑人吳宗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傷害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①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②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①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②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8月4日109年5月30日至109年5月31日109年5月29日偵察機關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60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782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78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005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88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88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27日112年1月17日112年1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00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29日112年5月31日112年5月31日編號456罪名詐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犯罪日期109年6月23日000年0月間某日109年7月15日至109年8月17日偵察機關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007號、第24380號、第25769號、110年度偵字第131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007號、第24380號、第25769號、110年度偵字第131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67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地院臺灣臺中地方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430號109年度金訴字第430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46號、第2956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11日112年7月11日112年9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地院臺灣臺中地方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430號109年度金訴字第430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46號、第295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8日112年8月8日112年11月6日
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2月2日109年8月24日偵察機關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65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4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地院臺灣臺中地方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5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915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14日113年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地院臺灣臺中地方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5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91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14日113年3月7日備註⒈附表編號1部分已於111年2月14日執行完畢。⒉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之罰金刑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03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7,000元確定。⒊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⒋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46號、第295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⒌聲請書附表編號6「犯罪日期」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6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