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3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務人 黃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7,4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6%計算113年度司促字第010113號編金額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001546元113年4月25日0023,115元113年4月25日003288元113年4月25日004600元113年5月25日0052,548元113年4月25日00692元113年4月25日0077,667元113年4月25日0083,294元113年4月25日009354元113年4月25日010144元113年4月25日0111,944元113年4月25日012150元113年4月25日013126元113年4月25日01410,982元113年4月25日015418元113年4月25日0162,223元113年4月25日017196元113年4月25日018203元113年4月25日01915,960元113年4月25日0201,638元113年4月25日0213,696元113年4月25日0222,835元113年4月25日023165元113年4月25日0242,464元113年4月25日025638元113年4月25日026560元113年4月25日0272,112元113年4月25日0281,298元113年4月25日029460元113年4月25日0302,024元113年5月25日031280元113年5月25日032324元113年4月25日033456元113年4月25日034504元113年4月25日0351,824元113年4月25日036762元113年4月25日0372,496元113年4月25日0382,408元113年4月25日0392,744元113年4月25日0401,650元113年4月25日041496元113年4月25日042150元113年5月25日0434,384元113年4月25日0442,576元113年4月25日0452,703元113年4月25日0461,920元113年4月25日0472,004元113年4月25日04817,480元113年4月25日0491,786元113年5月25日050630元113年5月25日0517,329元113年5月25日0525,550元113年5月25日0536,556元113年5月25日054405元113年5月25日055816元113年5月25日056476元113年5月25日057122元113年5月25日058120元113年5月25日059112元113年5月25日0604,913元113年5月25日061132元113年6月25日06244元113年6月25日06352元113年6月25日064148元113年6月25日0654,048元113年6月25日066272元113年6月25日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