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704號原告甲○○原告乙○○原告戊○○原告丁○○原告丙○○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被告己○○兼訴訟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9月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