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沛倫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基安非他命(驗餘合計淨重零點柒參伍公克)、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654、3747號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111安保1585、1064號)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所涉上開案件,先後於111年3月11日、同年6月10日為警查扣白色或透明結晶各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結果,①淨重0.3336公克,取樣0.0021公克,驗餘淨重0.331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②淨重0.4054公克,取樣0.0019公克,驗餘淨重0.403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1年7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前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合計淨重0.735公克)屬第二級毒品,及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個,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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