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徐瑋源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被告 余俊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2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楊子龍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佩玲